學會獎項:健康食品評估機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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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保健食品學會
健康食品評估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第一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屆第一次健康食品評估機構認定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第四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與食品衛生管理法訂定之。
第二條 健康食品評估機構的任務是按照「健康食品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健康食品衛生檢驗標準」對健康食品的保健功能、安全性、食品衛生等進行評估並出具報告。
第三條 健康食品評估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院校或公民營研究、檢驗機構,設有與健康食品保健功能、安全性、和/或食品衛生等評估有關的實驗室。
(二)實驗室負責人需具有助理教授(或相當職級)以上資格,並從事與評估實驗相關研究三年以上且具有成效;必要時得聘請符合此款條件之顧問代理之。
(三)執行評估實驗之操作人員的專業能力、人數應與申請內容相符。
(四)擁有執行評估實驗所需的設施與儀器設備。
(五)需進行動物實驗時,必須擁有專用動物房和管理人員。
第四條 實驗室負責人和顧問的主要職責為研擬評估實驗的試驗設計、指導實驗技術、查驗實驗結果並簽名負責。
第五條 申請健康食品評估機構之認定,必須繳交申請費用及下列資料:
(一) 申請表。
(二) 實驗室負責人或顧問之同意書,及其從事與申請評估項目相關研究工作三年以上之書面說明和相關著作。
(三) 執行評估實驗上必要的設施與儀器設備名稱、數量、及使用狀況。
(四) 動物房面積、設施等相關資料,但無此必要者得免之。
第六條 台灣保健食品學會設立健康食品評估機構認定委員會(以下稱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設召集人1人,委員9~15人。
第七條 認定委員會負責辦理健康食品評估機構認定之審查工作。審查工作採資料審查與現場考核兩階段進行,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學會發給「健康食品評估機構證書」。書面審查視需要得請申請機構補件後送交審查委員會審查,就所申請之評估項目以每項功能2至3名委員進行現場考核,並做成決議。
第八條 健康食品評估機構原則上應按照「健康食品功能評估方法」、「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健康食品衛生檢驗標準」之規定進行評估試驗。
第九條 健康食品評估機構證書有效期限三年。但在有效期限內,實驗室負責人和顧問必須每年填報「實驗室負責人或顧問同意書」,而且若有更換時,必須在一個月內提送書面資料,由認定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條 在有效期限屆滿前半年,獲認證之健康食品評估機構得向本學會申請展延,提送書面資料經審查合格者頒發新證書。書面資料須包括認證期間之執行績效資料、人事異動及儀器更新資料等,必要時得進行實地現場勘查。每次展延以三年為原則。
第十一條 健康食品評估機構如違反上述規定,或徇私舞弊、出具虛假報告,除依相關法令論處外,本學會撤銷其證書,宣布其報告無效,並通知其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修正時亦同。